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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最近公布修正《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》,內容規定「專業機構應擬訂船員訓練計畫,並於開班前五日報請航政機關核可後,始得開班施訓。但有特殊情形報經航政機關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」。交通部指出,第三條亦規定「前項訓練計畫內容包括訓練日期、參訓資格、訓練名額、課程監督、講師與評鑑員之遴聘、訓練課程、教材及設備、訓練費用、評核及發證等事項。台灣中科第一項經核准之訓練計畫如有修正或變更者,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航政機關核可。

台灣中科交通部表示,《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》第十一條規定,「為維護專業機構訓練品質,航政機關得不定期派員督導,並實地查核施訓情形及查閱相關資料,發現有不符合附件三查核表的查核項目者,應限期改善,未改善者,不得辦理訓練及評估。航政機關得辦理專業機構評鑑,經評鑑未合格者,應限期改善,辦理複評,複評未合格前,不得辦理訓練。」

台灣中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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